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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女地檢性騷擾案

1 法操》【彰化地檢性騷擾案】通姦案件調查被告性器官合理嗎? 檢察官進行勘驗時仍符合調查證據的上述要件,不能恣意為之。而本案中,檢察官為了調查「已經發生」的通姦行為(亦即「性器接合」),是否有在「事發後」勘驗女方的性器官的必要性應該仍有疑慮? 法操FOLLAW 2019/03/22 11:34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,去年初因羈押問題槓上法官的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莊珂惠,在近期又爆出性騷擾疑雲。「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」表示,莊曾因通姦罪案件採集女嫌私密處時,要求嫌犯全身脫光。此舉被指控性騷擾,最後雖獲不起訴,但所涉偵查手法已引起爭議。 根據新聞報導,去年初因羈押問題槓上法官的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莊珂惠,在近期又爆出性騷擾疑雲。(翻攝自彰化地檢署臉書) 偵辦通姦罪有沒有必要採集私密處? 檢察官、法官、律師為了要釐清案情,必須要搜集、調查許多的證據。然而,由於司法資源有限、加上有些證據可能已經沒有辦法調查、或證據可能沒有辦法證明任何事情等原因,並不是所有看起來像「證據」的東西都能調查。 以目前實務見解來說,如要進行證據的調查,必須要該證據具有下面這些資格才行: 1.和待證事實之間具備關聯性:簡單地說,也就是要調查的證據必須與案件有關。例如:如果我們在阿法殺害阿操的案件中,聲請調查美國總統川普家裡的川普的內褲,就是不具備關聯性的證據。 2.具有調查的必要性:也就是說證據對於案件事實的釐清有其必要性。舉例來說,像是調查川普家中的川普內褲,對於釐清阿法的殺人案件並沒有幫助,因此也沒有必要性。 3.聲請調查的證據具有調查可能性:也就是說,聲請調查的證據必須有辦法調查。舉例來說,在阿法殺害阿操的案件中,找已經死亡的阿操來當證人,在觀落陰不被認為是有效的證據方法的狀況下,就是沒有調查可能性。 檢察官進行勘驗時仍符合調查證據的上述要件,不能恣意為之。而本案中,檢察官為了調查「已經發生」的通姦行為(亦即「性器接合」),是否有在「事發後」勘驗女方的性器官的必要性應該仍有疑慮? 檢察官的調查方法也有問題! 雖然依據被告、共同被告證詞的不同,檢察官確實有調查被告身體特徵的可能性,但即便符合這樣的狀況,也不代表可以恣意調查。 接續上面的論述,檢察官調查被告的身體雖然可能具有證據調查的關聯性,也具有調查可能性,但調查行為仍需要符合必要性要求。如果調查行為超出了調查必要性,就...